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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0-07-20 | 【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护理费的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二、对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费。
    三、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四、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