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人事局 | 作者:王海峰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02-15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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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科办人〔2012〕24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农业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党组发〔2005〕40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列入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科人综函〔2012〕71号)的要求,对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进行审批。凡登记备案人员申领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国(境)证件均须交单位集中保管。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人事部门作为主要责任部门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照严格程序、层层把关的原则,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院属京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院机关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院人事局统一管理;
(二)院属京区各单位处级及以下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三)京外单位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定期将证件管理情况报院人事局备案;
(四)在备案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原则上由各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需使用证件时,由申请人持《农业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和《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申请表》,到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领取证件。回国后一周之内要将有关证件交回保管部门,因故缓交的,须书面说明。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因私出国(境)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对领导干部及涉密人员要加强教育、严格程序、重点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要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指定专人做好证件的催收、保管、登记、定期核查和年终备案等工作。对申领、补发证件的人员要及时登记备案,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责任制度,严肃纪律、严格程序,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和证件审查,越权办理审批手续,造成国家和单位利益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期限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骗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证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中国农业科学院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备案表》报送院人事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