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人事局 | 作者:王海峰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02-15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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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科院党组发〔2013〕27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院人才队伍结构,严格高级专家退休年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离退休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1. 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常委职务者。
2. 主持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第一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尚未结束的,如“973”项目、“863”重大项目、国家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课题、国家国际合作重大项目、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
二、确定延长退休时间,必须从工作需要出发,从严掌握。延长的时间原则上应与课题、项目执行的时间相一致。每次审批延长时间为1-2年,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等职务的,可延长退休至任期届满。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我院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经研究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报院人事局审批。
四、本规定由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