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农业部司局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任职试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院党组讨论决定拟提任的所(局)级领导干部,先到提任岗位工作一定时间,经考核再决定是否正式任用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任职试用遵循民主监督、严格考核、能上能下的原则。
第四条 试用期限为一年,自试用任职文件下发之日算起。
第五条 试用对象在试用期内,负有所在岗位的职责,行使所在岗位的权力,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试用对象在试用期内享受相应职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 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调整试用对象的工作岗位和安排3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
第八条 试用对象属调任的,自宣布任职试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到任。其中,属于跨地区调干的可适当延长。试用对象未经任免机关同意,3个月以上没有在试用岗位上履行职责的,经院党组审定,解除其试用职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试用期的,由院党组决定。
第九条 试用对象在试用期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擅自离岗的,经院党组审定,解除其试用职务。
第十条 试用期满前,由人事局组织考察组对试用对象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试用对象进行个人述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民意测验中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比例较高者,要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个人述职、民意测验的范围按照干部民主推荐的范围掌握。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等。由考察组综合分析民意测验和个别谈话的情况,根据干部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提出等次建议。考核结果为优秀和称职的,直接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正式任命前,由主管院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经院党组审定后,解除其试用职务。
第十四条 被解除试用职务的,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或根据试用期间影响任职问题的查实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院直属单位中层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科学院所(局)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制管理办法》(农科院党组发[200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