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农业部司处级干部任前公示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前公示是指:对任免机关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下法任职通知前,将其有关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并依据对反映问题核实的情况,再决定对干部是否任用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任前公示坚持群众公认、民主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党组管理的所(局)级领导干部、院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管理的处级干部。
第五条 干部任前公示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公示内容: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及受理反映的方式、渠道。公示时应附本人照片。
第七条 公示时间为7天。
第八条 公示程序:
(一)在拟任人选原工作单位、拟任职单位或院直属单位发布公示公告。
(二)受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三)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其中,组织部门已经掌握的情况,不再重复调查。
(四)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是否任用的意见并报主管领导。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群众对拟任人选无反映的,按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 在公示期限内,对拟任人选有反映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一)所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予以任用。
(二)反映属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方案任用,但在任用谈话时须向本人指出存在问题,促其改正。
(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提交任免机关复议,一般不予任用;对其中涉及到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同时抓紧调查落实,尽快弄清情况,做出结论,再决定是否任用。自决定缓任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查清的,在拟任人选本人做出没有问题的书面承诺后,经任免机关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任职后,如再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在公示期限内反映拟任人选有关问题,由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问题范围:拟任人选在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及遵守法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反映方式:传真、信函或直接到人事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人的责任:
(一)反映问题应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对故意诬陷拟任人选的,一经查实,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二)反映内容应具有可查性,尽可能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时间、地点、事件经过、证人及佐证材料等)。
(三)反映人应用真实姓名、身份、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的责任:
(一)群众反映的属于拟任人选违反国家政策、违纪违法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核查。
(二)群众反映的属于拟任人选工作作风、工作方法等方面的问题,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三)院有关部门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应严格保密。
(四)按照职责分工的原则,有关部门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7天内将初步核查结果书面报人事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科学院所(局)级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办法》(农科院党组发[200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