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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01-26 | 【 字体:    
【摘要】农科院人〔2013〕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博士后公寓管理,有效利用公寓资源,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号)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农科院人〔2012〕175号),结合我院博士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公寓专供我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临时租用,由院统一进行装修,并配备基本家具。
    第三条 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并分配公寓,后勤服务中心房管部负责公寓日常管理。
    第四条 院设立博士后公寓专项经费,用于公寓基本装修、家具配备和日常维修。
第二章 公寓申请及入住
    第五条 非在职且在京无住房的博士后可申请入住公寓,申请公寓须如实填报个人住房需求情况。
    第六条 院博管办根据房源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充分利用、按需分配、便于管理的原则,统筹分配院内外博士后公寓。
    第七条 经院博办批准入住的博士后,持全国博管会介绍信、院博管办“入住通知单”和个人有效证件,到后勤服务中心房管部办理入住手续,并交纳住房保证金3000元。博士后出站时,室内设施经房产部门验收合格之后,此款项退还本人,不计利息。
    第八条 博士后办理入住手续的流程:
    1、填写住房卡;
    2、交纳住房保证金及有关费用;
    3、签订《房屋租用协议》;
    4、签订《安全防火责任协议书》;
    5、与房管部工作人员一起清点公寓物品,填写清单。
第三章 公寓管理
    第九条 博士后应爱惜公寓及内部设备。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时,应及时通知房管部并积极配合检查和维修,属于房屋、电路、水管和煤气管道等问题,由房管部联系有关部门维修。经房管部确认因使用年限较长、无维修必要的室内设施,报博管办审核,房管部履行报废手续,重新购置新设施。
    因住户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的,由住户负责赔偿和修复。住户不主动赔偿和维修的,由房管部组织维修,相关费用从住户的住房保证金中扣除;住房保证金不够扣除部分的,由博士后补交。
    第十条 公寓只能由院博管办批准入住的博士后本人使用,培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和调换使用房屋,不得变相出租或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进行装修改造。房管部将不定期对公寓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不按规定使用公寓的,收回公寓,并处1000-5000元罚款。因不按规定使用公寓而出现安全或者其它问题的,一切后果由博士后本人承担。院博管会还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一条 在住博士后及其家属应遵守院房管部门、住宅小区和本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院相关规章制度,由本人按规定缴纳公寓房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家具租金(每月20元),水、电、煤气、电话费、网络、有线电视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冬季供暖费由院博管办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为确保安全,公寓住户必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一)楼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的完好。
    (二)燃气、灶具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用完灶具,管好阀门。
    (三)禁止擅自拆改、水管、燃气管、接拉电线等。
    (四)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违者没收其物品,并视情形处理;造成严重事故的,按国家法律和院博管会规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五)不得利用公寓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寓专项资金和公寓资产的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专项资金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人事局和财务局负责对公寓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公寓退还
    第十四条 博士后居住公寓的使用期限,与其在站时间(一般为24个月)一致,博士后中途退站或期满出站,必须在办理手续一个月内迁出公寓。
    第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退房时,应结清房租、水、电、煤气等各项费用,持结清费用单据到房管部申请办理退房。房管部与博士后共同对公寓及其设施进行验收,公寓设施保持良好的,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第十六条 未按时迁出公寓的,房管部和院博管办将联合发出限期搬离通知单,并将按租金标准的3倍向租住人收取超期租住租金,并视情节扣罚保证金。限期搬离通知单发出10日仍未退房,按个人强占公房论处,除计收超期租金和没收全部租住保证金外,将采取必要措施收回公寓住房。
    第十七条 博士后出国(境)前须与房管部签订出国住房协议,对出国(境)未按期回国的博士后,按退站处理。未签订出国住房协议且又逾期不归的,后勤服务中心房管部可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室内所存物品。
    第十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及培养单位应积极配合院博管办,督促博士后和出国博士后家属按期迁出公寓。逾期不迁出的,院博管办将缓办该合作导师及培养单位博士后进站手续。
    第十九条 博士后确因工作需要延期出站的,经院博管办批准并通知房管部,可继续租用公寓,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院博管办和后勤服务中心房管部负责解释。